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對四川省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14041045號建議答復的函
川市監函〔2025〕118號
蒲丹代表:
非常感謝您給予市場監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您提出的《關于全面下架停售檳榔及其制品的建議》(四川省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14041045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況
國家衛生健康委明確,國際癌癥研究署(IARC)將檳榔列為I類致癌物。2021年9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關于檳榔制品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市監食生函〔2021〕1582號)明確:“未批準檳榔為新食品原料,未將其納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不應再按食品對檳榔進行監管。”2021年9月26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印發《關于檳榔制品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不應再按食品對檳榔進行監管”,截至目前,我省獲證食品生產企業無生產加工檳榔制品的情況。2022年9月1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檳榔制品銷售監管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識的檳榔及檳榔制品,明確“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食品經營場所發現銷售檳榔及檳榔制品的,應督促食品經營者下架,發現違法行為的,要依法查處。”
近年來,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把檳榔及其制品監管深度融入市場監管執法,通過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等方式,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落實食品銷售區域不得銷售檳榔及其制品的有關規定,著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2024年,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飛行檢查,把食品經營場所是否銷售檳榔及其制品作為監督檢查重點,共計檢查食品經營者150戶,發現并督促整改食品安全問題557項;印發《四川省散裝食品銷售標簽標識規范》《四川省食品銷售憑證規范》等,開展食品銷售標簽標識和銷售憑證專項治理;大力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治理,全省排查治理農村食品銷售風險隱患14468個。
二、存在的困難
目前,我國檳榔種植業和檳榔制品生產加工業具備一定規模,對于推動地方經濟發展、解決群眾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市場監管總局雖然明確“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不應再按食品對檳榔進行監管”要求,但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不得將檳榔及其制品作為普通商品上市銷售。有的省份按照“食品店不得銷售檳榔制品”“在食品經營區域內不得混放檳榔等非食品”等要求進行監管,有的省份依據《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對其實施監管,這給市場監管部門監管執法帶來不小的困難和挑戰,監管執法人員往往需要結合具體個案進行具體研究、分類處置。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堅決貫徹市場監管總局工作部署,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嚴格監管執法,積極推動完善檳榔及其制品監督管理法規體系,更加注重從產品質量、廣告、商標、知識產權等維度加強監管執法,著力提升檳榔及其制品綜合監管水平,全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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